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绿色动力: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12-02 19:08:07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 T1-19
19/F,Kerry Plaza Tower 1,1-1 Zhongxinsi Road,Futian District,Shenzhen, Guangdong
邮编/Zip Code:518048 电话/Tel: 0755-8860 0388 传真/Fax: 0755-8293 1822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昆明 南昌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
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一批)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5]第 0046 号

目录

释义......3
一、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5
二、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6
三、 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具体情况......9
四、 本次调整、授予、预留部分授予涉及的法定程序...... 11
五、 结论性意见 ......12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
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一批)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5]第 0046 号
致: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动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绿色动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一批)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预留部分授予”,与本次调整、本次授予合称“本次调整、授予、预留部分授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
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绿色动力为实施本次调整、授予、预留部分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 含义
公司/绿色动力 指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资公司 指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国资委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证券法》 指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
施行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
《试行办法》 指
分配〔2006〕175号)
《公司章程》 指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案)》
《激励计划(草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更新稿)》 案更新稿)》
《激励计划》 指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管理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

办法》 理办法》
《股权激励管理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

办法(更新稿)》 理办法(更新稿)》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激励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管理、技术及业务骨干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一批)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本《法律意见书》所有数值根据具体情况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 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由为激励对象人数与授予数量调整及授予价格调整。
(一)激励对象人数与授予数量调整
因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 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以及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授予价值占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控制要求,公司董事会依据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变更为 189 人,公司董事会同时依据股东会的授权调整了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604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如下:
1 胡声泳 董事 80 65
2 奚强 副总经理 80 65
3 郝敬立 副总经理 80 65
4 张勇 副总经理 80 65
5 黄建中 副总经理 80 65
6 朱曙光 副总经理兼董秘 80 65
7 张卫 总工程师 80 65
8 易智勇 财务总监 80 65
9 刘林 总经理助理 80 65
10 皮思维 总法律顾问兼安全总监 80 65
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 185 人,3,025 万股 179 人,2,954 万股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195 人,3,825 万股 189 人,3,604 万股
(二)首次授予价格调整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股
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 0.20 元(含税),并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实施完毕。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
为基数,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 0.10 元(含税),并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实
施完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所持股份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

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