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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聚能源: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02 20:47:16

证券代码:000096 证券简称:广聚能源 公告编号:2025-051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拟调整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设置,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结合审计委员会运作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
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内设机构,主要 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及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 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查。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新增)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
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
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
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差错更正;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

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
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
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
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
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责: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 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 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的关系。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新增)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
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
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
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
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
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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