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明诚: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03 16:24:30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与具体方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相关信息作暂缓与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申请部门经办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以及经办人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二)一并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
提交申请的部门应确保所报送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要求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 年。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10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不符合本制度,构成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或者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公司将参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类型:□申请暂缓披露 □申请豁免披露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经办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长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保密承诺函
作为武汉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的信息知情人,按照规定在获悉相关信息之日起,主动填报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