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迁新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3 19:09:57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
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更好的维护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
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
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注册
会计师执业资格,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
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独立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更换。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与 ESG 等专
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鼓励公司
实行差额选举,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独立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
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
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
当选;
(二)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时实行差额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 公司在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前,董事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公
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四)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
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选聘独立董事。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
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