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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迁新材: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3 19:10:25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
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
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
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
第十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
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
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
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
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
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
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
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
信息披露程序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进度
情况每月编制具体的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于每月向总经
理汇报上月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单位(或部门)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填
写申请单,后附相应的合同(如有)、进度报表或工程决算报表及发
票等资料,由总经理、使用单位(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管经营工
作的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审查并联签,手续齐备后由财务部门执行付款;
(二)若项目实施进程中,资金实际使用进度预计需超资金使用计划进度
的,项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超出额度
在计划额度 10%以内(含 1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
度在 10%-20%之间的,需报董事长决定;超出额度在 20%以上的,项
目实施单位(或部门)应重新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
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
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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