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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03 19:20:44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以下基本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控制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经营层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认真、负责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完成公司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为: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
公司,下同)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预算软件及 OA 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董事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二)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或总结等。并对审计委员会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落实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具体审计计划: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针对审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具体审计计划;
2、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选择决定是否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采用纸质邮寄或携带、邮件或企业微信等);
3、成立审计小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具体审计计划,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4、确定审计方式: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
5、实施审计:审计小组依据具体审计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
6、汇总问题与沟通: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并在审计终结前,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沟通,确认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与责任;
7、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审计小组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提出合理的审计意见,并正式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8、问题整改: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9、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如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则按公司有关制度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报告批准日后 30 日内,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
并归档。
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自内部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 年。审计工作底稿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底稿的借阅,应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按期归还。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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