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顺科技: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3 20:51:45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形时,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备案,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条 会议事项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应在会议前报告会议通知,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六条 交易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交易,包括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计算。日常交易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涉及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已按照上述标准告知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该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第九条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累计计算: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公司合并、分立和分拆;
(四)破产事项;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十)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十二条 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重大风险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社会责任风险: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报告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