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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锆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5 20:33:44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及对外报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年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
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公司因重大差错需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六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报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追究
第八条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4、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5、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6、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8、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将视事件情节轻重或提请董事会、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免除其职务。
第九条 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公司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高管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明知错误,仍不纠正
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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