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05 22:08:46
证券代码:300750 证券简称:宁德时代 公告编号:2025-097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通过对照自查,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修订。
二、修订情况
本次修订的公司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2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3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4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6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7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8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修订
10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11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修订
12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13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14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修订
15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1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17 《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 修订
18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修订
19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20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21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修订
2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23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公司制度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修订比对表(非实质性调整未列示在内)。无实质性修订/非实质性调整包括对条款序号及标点的调整、对应删除“监事”或“监事会”表述、统一法律法规的兜底性描述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逐条列示。
上述第 6、12、14、15、16、18、19、21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其他说明
1、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5 日
附件:修订比对表
1、《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及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
有以下特别职权: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
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
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则独立董事应 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薪酬与考核、 当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 审计、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 后,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之日起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 生效。
生效。
注:其余均为相应删除“监事”或“监事会”相关表述,不涉及实质性修订,不再列示。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
下: 下:
(一) 与本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一) 与本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1.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续聘及更换外部审 1.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续聘及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 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 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
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2.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 2.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
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 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 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
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3. 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 3. 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
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 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 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 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 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 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 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 构。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
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 审阅本公司的财务资料 (二) 审阅本公司的财务资料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若拟刊发)的完整 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若拟刊发)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 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 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1.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2.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3.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4.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