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林格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8 16:02:45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汇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实现股东和公 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 钩。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
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方案 应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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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
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 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绩效考评程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为每年税后8万元,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年支付。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公司不向非独立 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 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非独立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组成,基 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金以公司年度经营业 绩为基础,与公司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及专项考核指标的实 际完成状况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具体以劳动合同
为准),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 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予
发放或调整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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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责的;
(六)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七)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章 薪酬调整及支付
第十一条 薪酬标准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人力资源部门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 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 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业绩、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务任免。
第十三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特别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调整, 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
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 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 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
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年度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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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的绩效考核草
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批准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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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