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方大炭素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12-08 17: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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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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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
—9:25, 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9:15—15:00。
一、现场会议时间: 2025年12月15日 15点00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方大炭素
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方大炭素董事会。
四、参会人员: 股东或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五、会议主要议程
(一)介绍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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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修订《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
3 关于修订《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
4 关于修订《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议案
√
5 关于修订《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议案
√
6 关于修订《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的议案
√
7 关于修订《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的议案
√
8 关于调整与方大特钢互保额度的议案 √
(二) 股东对议案进行审议并投票;
( 三)宣布投票结果;
( 四)宣读大会决议;
( 五)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
( 六)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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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各位董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
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起,公司监事会予以取消,原监事会成
员职务自然免除,《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
事规则》等与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
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履职。
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作出的贡献
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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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章程》中关于
“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
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将部分
表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等,其他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序 号 调整前 调整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方大炭素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
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
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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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
由董事会审议确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
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 新增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
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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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
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
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
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
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
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
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5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6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
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
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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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
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
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
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7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
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本章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六)公司终止或者
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
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连续18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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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
提出查阅本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8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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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董事会、股东等
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
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