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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钼业:洛阳钼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08 18:34:12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于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股东大会通过修订并于同日生效)
证券代码:603993.SH 03993.HK
(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关联人 ...... 4
第三章 关联交易 ...... 8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 12
第五章 附则 ......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在香港上市规则下称为“关联交易”,下同),保证关联交
易的公平合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香港上市规则》、《上交所上
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关联人范围,并按照相应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
公司进行交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香港上市规则》和《上
交所上市规则》作出考量,并依照两者之中更为严格的规定为准判
断交易所涉及的各方是否为公司的关联人、有关交易是否构成关联
交易、适用的决策程序及披露要求。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
司应将有关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
等事项按照公司已发行股票的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和上市地监管规定予以披露;;
(二)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垄断公司的
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三)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
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关联交易协议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协议的商
业决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管
理及批准。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制定关联交易定价原
则,核算关联交易金额,协助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交易。董事会秘
书负责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定义以《香港上市规
则》、《上交所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等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三)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者
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十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
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二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形之外,公司及其附
属公司的关联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 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的董事、
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
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 在过去 12 个月内担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
(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联人士”);
(三) 任何基本关联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 在基本关联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 该个人的配偶、以及该个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
的子女或继子女(亲生或领养)(“直系家属”);
(2) 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任何信托的受托人,该信
托以该个人或其任何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者
在全权信托的情况下,为(就其所知的)全权
托管的对象;
(3) 基本关联人士、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
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定
义见《香港上市规则》),或该公司旗下的任何
附属公司;
(4) 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任何人士、子女、继子女、
父母、继父母、兄弟姊妹、继兄弟姊妹(“家属”;
或任何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
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
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
附属公司;及
(5) 如果基本关联人士、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
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
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
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
或其他收益 30%(或根据中国法律适用于有关
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该企业的法定
或管理控制权的其他百分比)或以上的权益,
该合营公司的合营伙伴为该基本关联人士的联
系人;
除《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除外情形,上述第(1)、
(2)、(3)项为基本关联人士的“紧密联系人”。
2. 在基本关联人士为一家公司(即主要法人股东)的情
况下
(1) 主要法人股东的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该控股
公司的同集团附属公司(“相关联公司”);
(2) 以受托人身份行事的任何信托的受托人,该信
托以该主要法人股东为受益人,或者在全权信
托的情况下,为(就该主要法人股东所知的)
全权托管的对象;

(3) 该基本关联人士、其相关联公司及/或受托人
(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
司,或该公司旗下的任何附属公司;及
(4) 如果基本关联人士、其相关联公司及/或受托
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合作式或合同式合
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
出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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