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首开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2-08 18:57:15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修订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汇总。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为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令,在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及协调下,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有配合义务。
第九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同时,上述主体应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士变动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八)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即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能够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能够接触公司内幕信息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向有关人员提示上述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如实、完整并及时填写《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要约收购、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并填写《知情人登记表》。
进行以上事项时,除填写《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进行上述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