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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08 19:40:06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情形及方式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根据本制度第三章的规定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证 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制度向董事会 秘书或者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应根据本制度第二章的规 定主动判断是否存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形,存在相关情形的,应当提交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书面申请,并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证券部在编制信息 披露文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暂缓或豁免披露情形的,可要求相关部门、子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书面申请;
(二)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条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对有关信息是否暂缓、豁免披露作出最终决定,并在书面申 请中签署意见。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董事长审批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入档,证券部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 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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