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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发科技: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2-09 17:18:55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原则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3)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1.3 术语定义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1.4 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1.5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2 职责分工
2.1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最高负责人。
2.2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3 公司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2.4 资本运营部 (董事会办公室)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2.5 相关职能部门和中心
发展计划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部、外部协作制造中心、安全保卫中心、党群工作部等相关
职能部门和中心及时提供或配合回复有关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信息、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投资者沟通信息。
3 投资者关系管理目的
(1)树立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
(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3)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5)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4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4.1 投资者关系的服务对象是:
(1)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相关媒体;
(3)其他相关机构。
4.2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4.3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4.4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4.5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需进行信息披露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在前述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4.6 公司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提出回复方案,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同意后方可回复。
4.7 公司接待投资者及研究机构来访、业绩说明会、网络投资者接待活动、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关系促进活动时,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必须参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
4.8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4.9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建立档案目录或清单,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执行。
4.10公司其他直属及实际控制的机构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4.11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5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5.1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做到“精通业务、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投资者”。
5.2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6 监督管理
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相关规定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7.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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