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09 18:19:53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风险投资必须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资金来源只能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参照《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风险投资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1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四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符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具有可行性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六条 董事长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八条 在处置风险投资之前,应对拟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出具分析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九条 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要及时对处置的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处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报告。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二)审议程序;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行政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