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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达环保:青达环保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0 16:44:02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强化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
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
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者个人干涉。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的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
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该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
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公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归档程序、办法,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
务、资料,包括:
(一)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 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 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参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并督促落实;
(二) 可以随时调阅、查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盘点被审单位(部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采取必要审计手段,查阅、审核有关信息资料;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
(三)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 要求被审单位(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 对被审计单位(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或根据审计情况提出管理建议;对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领导。审计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八)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考核和通报;
(九) 责令被审计单位(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十)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被审单位(部门)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审
计部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部依据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做出合理安排,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时间表;
(三)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组可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被审计对象认为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可向公司审计部负责人提出要求审计人员回避的申请。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向审计部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部负责人决定;
(五)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组织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就审计事项进行情况介绍。审计人员可采用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七)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函复审计组,逾期未函复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对象函复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审计部负责人根据函复意见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同意审计结论或无重大异议,且审计部负责人在权限内可以处理的,按审计认定的事实、审计事项的评价和建议签署审计报告或审计处理决定书。对于审计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审计部负责人应与总经理就该事项向董事长报告,并由董事长签署书面意见。审计组根据董
事长审批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处理决定书;
(八)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从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自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如果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向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申诉;也可向审计部申请复议,复议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的,复议期限可适当延长,审计部应将延长的期限和原因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在提出异议期间审计决定不中止执行;
(九)审计部应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审计和复查;
(十)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审计档案保存期为十年;
(十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由公司法律部门或法务人员参与、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机构应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司法律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环境保障及奖惩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为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应当让内部审计人员参加或了解;
(二)经营管理方面的规划、计划、规章制度、财务预决算等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提供给审计部或审计人员;需要审计部出具审计意见的事项,应给出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审计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必要的办公条件应予以保障;
(四)审计人员培训应列入年度计划,所需的时间和经费应予以保证。
(五)对从事外勤审计的人员可以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
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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