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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集团: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12-10 17:53:50

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四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同意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根据用款额度及公司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
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未经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三)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
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
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
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
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
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拟将项目节余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发表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单个募集资金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
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并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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