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检科技:《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12-10 18:15:47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公司审计工作并持续完善公司合规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法治建设、全面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及内控体系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下设审计部,由部门负责人统筹管理日常工作,对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行为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六)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七)指导内部审计、法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八)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九)监督及评估公司的法治建设、全面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控体系等工作,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十)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
(十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4 次,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为关联委员,关联委员对相关事项的表决应予以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相关事项应经全体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无关联关系委员不足 2 人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联检(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