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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三金: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0 18:29:11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 指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对公司
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 定审计委员会议
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相关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
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
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及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 、客观履行
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主动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申请回避。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 、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 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
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
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于十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 算执行情况、决 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
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
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
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予以保证。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
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
位承担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
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及时落实整改,并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审计部。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通报整改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被
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 、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避免问题屡查屡犯。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
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
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
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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