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建设: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0 18:55:29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2025 年修订)
1 总则
1.1 为了建立健全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
理层合法、合规履行职责并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发布的《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
人员,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
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
目标。
1.3 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保障
公司资产的安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1.4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
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
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5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
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1.6 公司实施内部审计时,应按本规定要求执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证。
2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2.1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制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
规则。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原则上由 3 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成员。
2.2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下设纪检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的执行、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确认、检查和监督。纪检审计部对
董事会负责,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
2.3 纪检审计部应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
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
于三人。
2.4 纪检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纪检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
工作。该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公司应当披露纪检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
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2.5 纪检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2.6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
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
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以保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
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
2.7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
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以
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3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3.1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纪检审计部工作时,应当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3.1.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1.2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纪检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3.1.3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1.4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1.5 指导纪检审计部的有效运作。纪检审计部须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报告工作,纪检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
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3.1.6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3.1.7 协调纪检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3.2 纪检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3.2.1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2.2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检查和评估。
3.2.3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3.2.4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3.2.5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
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直接报告。
3.2.6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等。
3.2.7 积极配合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3.3 纪检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两个月内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纪
检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
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3.4 纪检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5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
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纪检审计
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以及相关实际情况,对
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3.6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
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3.7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
整理和归档。纪检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3.8 纪检审计部的工作权限:
3.8.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
资料。
3.8.2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检
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以及现场
勘察实物。
3.8.3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审核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3.8.4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召
开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
动有关的会议等。
3.8.5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拟订并提
出内部审计的具体规章制度,报经公司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
实施。
3.8.6 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3.8.7 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收
集取得证明材料。
3.8.8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
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和董事长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3.8.9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和董事
长批准后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3.8.10 对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
议。
3.8.11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4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4.1 纪检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
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4.2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纪检审计部应当将对外
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督导
纪检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并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
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
来情况。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
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
4.3 纪检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
任部门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