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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建设: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0 18:55:29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证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
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建
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要按照本规定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和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证
券的市场价格。
1.3 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价值创造。
1.4 主要应对的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
为防范因内幕信息泄露引发的合规风险,本规定通过建立并
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体系,明确相关人员在重大事
件中的保密与登记义务。
2 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

2.1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
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1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3)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 20%;
(14)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15)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和临时报告信息;
(16)公司兼并收购的有关方案、重大资产重组计划、证
券发行、回购股份计划、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等有
关事项;
(1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
重大事件。
2.2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4)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财务人
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6)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管理人员;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9)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10)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
位人员;
(11)由于与上述第(1)至(10)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
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3 职责分工
3.1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按照本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公司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
确、完整,董事长为前述事项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分管业务线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
做好具体的内幕信息登记工作,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3.2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证券业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
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和报送。
3.3 公司总部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负责其职能范围内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及时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4 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其他信息披露义
4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4.1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应履行公司信息发
布保密审查程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签批,并
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4.2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
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
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4.3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4.4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知悉范围外
人员透露或者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因工作需要确需知悉内幕信息时,自知悉
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规定约束。
4.5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相关各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
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件,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
密预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
意向、拟参与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召开相
关会议、与相关各方洽谈、最终决策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
参与筹划的相关各方、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按照《中
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
理规定》规定或者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件时,应同时
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公司应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特
别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需承担
的相关责任)。
4.6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注册地证监局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4.7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提示函》
《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
行相关登记。
4.8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内幕信息。
4.9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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