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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悦科技:永悦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10 19:07:44

证券代码:603879 证券简称:永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7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自然免去许昭贤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许泽波、庄金玉的监事职务,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于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生效之日起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变更,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未在下列列表中列示,并对其他无实质影响的个别表述进行了调整;修订后,因新增或者减少条款导致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部分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序号变化的做相应调整;
2、删除第七章监事会相关章节;
3、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新增(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得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三条第(三)项、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对所持公司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
公司股东对所持公司股份有更长时间的转让限制承 诺的,从其承诺。
诺的,从其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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