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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物产中大会计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0 19:18:13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企业会计准则》及《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执行本制度。期
货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公司、典当公司、物业公司等特殊行业,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总体原则的前提下,可结合行业规定制定并执行相关会计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
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四条 企业录入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
前提。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客观、真实、完整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期末编
制财务会计报告。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半年度和月度,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
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七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
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八条 记账基础和计量属性: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
历史成本为基本计量属性,公允价值等为辅助计量属性。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科目体系,各级子公司未经集团公
司审核同意不得自行增减变更会计科目及科目代码。
第二章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十条 本制度仅在国家财务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
一般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对集团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处理方法作出具体规定或对特定事项作进一步强调,未具体规定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处理。
第十一条 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
法: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公司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
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母公司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第十三条 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一)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二)当公司为共同经营的合营方时,确认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
1.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持有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持有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公司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公司持有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公司持有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十五条 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一)外币业务折算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人民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第十六条 金融工具: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3) 不属于上述(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4)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初始计量方法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公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公司不考虑未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2.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3.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方法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该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此类金融负债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除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3)不属于上述(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在初始确认后按照
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① 按照金融工具的减值规定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② 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4)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当期损益。
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①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
②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2)当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三)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1.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2.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
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所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2) 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
3.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 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将估值技术使用的输入值分以下层级,并依次使用:
1.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2.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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