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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奇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0 20:54:37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督和风险管理,规
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
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和指导控股子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工
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内部审计机构同时负责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应当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暂不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统一接受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
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养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不
得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
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
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内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尚的职业道德;
2、良好的业务素质;
3、丰富的管理经验;
4、较高的政策水平;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诚实、客观、勤勉和忠诚。应该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
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工作认真,仔细负责;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内部审
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内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负有经济及项目、管理责任的重要岗位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查阅、借出审批登记手续等。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公司赋予内部审计部
门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提供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确认函、往来重要文件等;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迟。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审计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内审部门有权作出制止决定并责令改正。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内部审计部门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于审计中发现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公司追究责任人赔偿损失的责任。
(七)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拖延、推诿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内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被审计部门与个人不执行审计意见,拒不整改的,内部审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其接受改正,情形严重的可报告公司管理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降级降薪、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内部审计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
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在审查过程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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