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奇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0 20:54:37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
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二)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对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出具意见;
(五)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本制度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六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
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
经营,损害公司的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有国家定价或国家规定价格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定价的,按照市场同类商品、服务等标准定价;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的标准定价;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交易价格,双方协议确定,但价格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尚未达到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的,
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
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明确等问题,并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
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
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
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若关联人数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本制度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关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体可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
露义务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