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奇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0 20:54:37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 3
第一节 基本原则 ...... 3
第二节 一般规定 ...... 5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 7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7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10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 13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及相关人员职责 ...... 1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 15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 16
第三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 17
第六章 信息保密 ...... 18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8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 19
第九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19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20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 20
第十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 20
第十三章 附则 ...... 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及公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
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
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
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
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
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
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采用代称、汇总概况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进行披露;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
“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应当制作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随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给公司证券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子公司负责人对申请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申请文件中签署处理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申请文件中签署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