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能源: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11 19:29:28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508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已经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减少内幕消息传播,但仍无法排除本次交易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电投能源”)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停牌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11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相关机构买卖电投能源股票情况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自查期间,中信证券买卖电投能源(002128.SZ)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性质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自查期末持股数
) ) (股)
1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15,804,327 17,224,318 698
2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7,031,200 4,821,300 3,378,500
对于中信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信证券已出具如下说明与承诺: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本公司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
自查期间,中信建投买卖电投能源(002128.SZ)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账户性质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自查期末持股数(股)
1 自营业务账户 4,226,000 5,379,970 27,600
2 资产管理业务账户 1,089,500 1,415,500 148,100
对于中信建投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信建投已出具如下说明与承诺:
“中信建投建立了《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则》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建投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建投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建投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建投、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二)自然人买卖电投能源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自查期间 自查期间 截至2025年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11月14日结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余股数(股
(股) (股) )
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
李碧辉 通合伙)高级 2024/11/26- 100 100 0
审计员,本次 2024/11/27
重组项目参与
人员。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李碧辉已出具《关于买卖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和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上述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自知悉本次交易以来,本人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向第三方泄露过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使用第三方账户或者指示第三方买卖电投能源股票。
3、自本声明和承诺出具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以本次交易完成股权过户以及新增股份发行为准)或电投能源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不会通过任何方式买卖电投能源股票,亦不会通过任何方式指示他人买卖电投能源股票。本人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若上述买卖电投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电投能源。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和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将承担法律后果及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以及独立财务顾问经办人员对存在买卖情形的人员的访谈,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以及本独立财务顾问经办人员对存在买卖情形的人员的访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在自查期间内,除前述相关主体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电投能源股票的情形。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