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华珠宝: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2 17:15:29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或称内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其控股各分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帮助公司持续提高运作效率、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的内部管理程序和规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可靠、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分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内审部应当配置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审部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 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报告等;
(三) 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数据及其它有关经济数据,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五)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进行评价。
(六)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 内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 有权要求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二)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三) 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 审核有关财务活动的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五)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决定在合适时间向被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二) 成立审计小组。内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它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 确定审计方式。内审部根据被审单位实际情况及审计工作进度安排,确定审计方式。
(四) 实施审计。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审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五) 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做出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六)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求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和责任人,报送内审部。
(七) 后续审计。内审部应当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它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它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它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它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之中。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它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