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萃华珠宝: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2 17:15:29

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重大信息迅速、顺畅地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内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
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
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包括:
(一)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证券部;
(三)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它关联人;

(八) 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公司分支机构、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合称“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
决议。
(三) 公司或下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的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
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四)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及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 关联交易事项:

1. 签署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除关联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
(七) 公司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及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
(八) 日常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涉及本款第 1 项、第 2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2.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3. 涉及本款第 3 项至第 5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4. 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5. 公司已披露的日常交易合同履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九)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
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
(十) 其它重大事件: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 公司破产;
8.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一) 重大风险事项: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100 万元以上;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如法院)依法强制解散;
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二) 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 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许可生产;
11. 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2.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 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6.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咨询。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的,公司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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