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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信息:启明信息《公司章程》(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2 18:38:51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5
第三章 股份......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10
第五章 董事会......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5
第七章 公司党委......4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63
第十二章 附则......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长春一汽启明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并以发起方式设立;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净月经济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7231957532。
第三条 公司于2008年4 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00 万股,于 2008 年 5 月 9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以 2010 年 3 月 11 日为股权
登记日,向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按照每 10 股配 1.5 股的比例配售股份。
截至 2010 年 3 月 18 日公司配股得到有效认购 37,580,325 股,配售股
份中无限售条件股份已于 2010 年 3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QiMing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百合街 1009 号。
邮政编码:1301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8,548,45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自主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
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致力成为世界一流的数字产品解决方案及智慧运营的科技服务公司。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后置许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后置许可);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会议及展览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
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6,453 净资产 2004/04/19
长春净月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 991 净资产 2004/04/19
公司
黄金河 733 净资产 2004/04/19
程传海 694 净资产 2004/04/19
吴建会 126 净资产 2004/04/19
谢春雨 119 净资产 2004/04/19
赵孝国 99 净资产 2004/04/19
任 明 99 净资产 2004/04/19
白玉民 99 净资产 2004/04/19
苏 俐 99 净资产 2004/04/19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8,548,45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408,548,455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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