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2-12 20:01:52
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十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均修订为“股东会”、“总经理”均修订为“经理”,“副总经理”均修订为“副经理”,“或”均修订为“或者”,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此外,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国共产党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表人。 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人员。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 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
委书记、工会主席享有高级管理人员同 会主席享有高级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等待遇。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助。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
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
/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法转让。 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转让。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报告;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分配;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其股份;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