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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展健康: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2-12 20:03:48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前后对照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第一条 为维护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 东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关联交易,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相关 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利益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关联交易,控制关 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联交易风险,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 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 第二条 …
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
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 易,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
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法律、法规、规 意见和报告;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求其发
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
关联自然人。 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公司的关联法人: 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织):
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 者其他组织;
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述法人或者
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三)由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担任董事、高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 (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董事长、总经理或 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 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自然人;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管理人员;
子女配偶的父母);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第八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
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 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七 第五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
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新增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
作。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二)出售资产;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三)提供财务资助; 司投资等);
(四)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等);
营、受托经营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债权、债务重组;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签订许可协议;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 (十七)存贷款业务;
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
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应当属于
关联交易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 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
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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