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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展健康: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12-12 20:03:49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前后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德展大健康股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德展大健康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 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准则》和《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和《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
施细则。 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东大会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股东会在董
董事、监事选举时的以下情形: 事选举时的以下情形: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 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以
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上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 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 关规定。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 料后,应按《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 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 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 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
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的董事人数,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
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
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 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
式。具体操作如下: 式,各设一个提案组。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
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待选独 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 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可以
选举票数集中投给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也 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集中投给一名独立董事
可以投给数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
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可以将拥 量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有的选举票数集中投给一个非独立董事候选 可以将拥有的选举票数集中投给一名非独立人,也可以投给数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删除
第十条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
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监事人
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拥有的选举票数集中
投给一名监事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监事
候选人。
第十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方式: …
… (三)每位股东在各提案组所投的董事
(三)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 选票数总和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
选票数总和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 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该提案组应选董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 事人数。
事(或监事)人数。 (四)当股东在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
(四)当股东所投的选举票数总和小于 数总和小于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选举票数
或等于其所合法拥有的选举票数时,该选票 时,该提案组所投的选票有效,已投出选票有效,已投出选票计入投票结果,未投出选 计入投票结果,未投出选票视为放弃表决权;票视为放弃表决权;当股东所投选票数总和 当股东在该提案组所投选票数总和超过了其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选举票数时,则该选 所合法拥有的选举票数时,或者在差额选举
票无效。 中投票超过该提案组应选董事人数的,则该
… 股东在提案组所投的选票无效。

新增
第十二条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
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当选原则: 第十四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 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 …
少来决定是否当选。入选结果应以候选董事 (二)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
的得票高低排序入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监 定是否当选。入选结果应以候选董事的得票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 高低排序入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不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以未累 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过半数。 所持有效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三)公司换届选举时,若已当选董事 的过半数。
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 (三)公司换届选举时,若已当选董事
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 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次股东大会上补选;如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补选;如已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本次所有候选人均 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本次不能当选。公司应在三个月内重新启动推荐、 所有候选人均不能当选,公司应在两个月内提名、资格审查、选举等程序,召开股东大 重新启动推荐、提名、资格审查、选举等程

会,再次组织选举。 序,召开股东会,再次组织选举。
(四)无论换届或增补时,如有二名或 (四)无论换届或增补时,如有二名或
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获得的选举票数 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选举票数相等,相等,且上述选举票数在该次应当选的董事、 且上述选举票数在该次应当选的董事中为最监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 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则上述获得相等事人数的,则上述获得相等选举票数候选人 选举票数候选人及获得选举票数少于上述相及获得选举票数少于上述相等票数的候选 等票数的候选人,均不能当选,公司应在两人,均不能当选。公司应在三个月内重新启 个月内重新启动推荐、提名、资格审查、选动推荐、提名、资格审查、选举等程序,召 举等程序,召开股东会,再次组织选举。
开股东大会,再次组织选举。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
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数;“超过”“低于” “多于”“少于”“小于”
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本实施细则生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行。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特别说明: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调整,本次《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中将“股东大会”全部变更为“股东会”,“监事会”“监事”“或者监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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