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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控股: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2 20:04:45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度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建立系统完整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决策体系,防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包括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及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节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司部门、事业部或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为“业务单元”。成员企业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或未控股但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业务单元不得进行期货和衍生品投资。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外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详见《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应控制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业务单元可交易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不应超出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
第八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只能以公司名义设立交易账户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开展交易,严禁以个人名义或借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等方式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各业务单元交易账户原则上不得交叉使用。
第九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遵守交易所各项管理制度,避免自成交、杜绝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等交易行为。
业务单元应向公司及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如实报备期货和衍生品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并确保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的委托、交易和持仓等不违反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等制度和规定。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实。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授权范围内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操作由各业务单元负责,各业务单元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事业部负责人在其事业部内部组织建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委员会。
由事业部负责人、该事业部下各业务单元负责人、风控总监、财务总监等共同组成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委员负责期货和衍生品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出具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拟从事的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管理措施以及分析结论等;
(二)讨论制定各业务单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具 体实施方案;
(三)讨论制定各业务单元年度风控指标;
(四)审议其他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及管理工作流程。
事业部负责人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持续关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情况,期货和衍生品 交易发生重大损失时,立即采取措施并上报董事会;
(二)审议并批准其他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事业部下各业务单元在其内部组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施小组,各岗位职责如下:
研究员:负责市场数据的跟踪分析,提供市场研判出具研究报告;
交易员(经理):负责制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策略,下达交易指令;
下单员:负责按照交易指令进行开平仓交易,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交易账户的开立、注销申请,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申请,向交易所提交套期保值额度申请,期货交割、仓单管理等相关工作;
交易部风控专员:负责部门内各项风控指标的监控;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评估;制定部门内衍生品和期货交易的相关风控预案,并上报至公司风险合规部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物产综合管理部)备案;对交易经理的头寸实施强行平仓;
业务单元总经理:负责对交易经理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权限进行授权,对公司层面的交易策略组织讨论研究,审批交易账户开立、注销申请,处理部门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异常情况。
以上岗位及名称各业务单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但必须包含以上所有工作职责,且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风险合规部及物产综合管理部、业务单元财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组成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监控小组,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履行风险监控职能。
公司风险合规部及物产综合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及管理工作流程;
(二) 核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施小组成员的业务操作是否严格执行风险
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流程,负责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执行情况进
行风险监控;
(三) 核查并监督各业务单元对本制度第四章规定项下授权的执行情况;
(四) 汇总编制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日报、周报,每周向管理层报告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头寸和盈亏变化情况以及账户风险度;于半年度、年
度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盈亏
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五) 评估、防范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风险;
(六) 对业务单元提交的风控预案进行评估,提出相关反馈建议;
(七) 对业务单元交易异常情况提出平仓建议,对业务单元因超出风控指
标应平仓而在规定期限内未平仓的头寸进行强行平仓。
(八) 对业务单元交易账户超出账户权益上限的进行预警,一周内未及时
调整的对超额部分强制出金。
业务单元财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在本业务单元账户权益范围内,审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出入金情况。
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二)及时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管理层提交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相关议案;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期
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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