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2 20:18:32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
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业务
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审计、财务管理、会计、工程、造价、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工作经验,同时应定期接受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
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方面法律法规,编制修订企业内部审计管理相关制度。
(二)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三)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及其执行进行审计监督。对上述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
(四)对公司的内控建设、财务收支、物资采购、工程招标、对外投资、资产质量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其他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经营层以上人员离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对各公司或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向公司有关部门,就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特定事项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九)负责监管所聘请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并对其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十)按公司董事会指示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协调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听取外部审计就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汇报。
(十一)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十二)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
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
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在承办审
计项目时,应遵循的工作步骤和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审前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线索移交、审计整改及成果运用、审计资料归档等阶段:
(一)审计计划。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
(二)审前准备。确定项目主审及审计组人员,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初步确定审计重点,制定审计实施计划,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实施。审计组进驻现场,组织召开审计进场会议,
传达审计目的,宣布审计纪律,提出审计要求;审计组进驻现场后,采取访谈、查阅资料、函证等方式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应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四)问题线索移交。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和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有权机构处理,并做好记录与保密工作。
(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组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初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按程序批准后出具正式报告。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部门应履行必要的复核程序。
(六)审计资料归档。审计部应按集团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已完成的内部审计文档资料按项目及时进行归档、保管。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
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
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
(六)公司独立董事是否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