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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关于转让部分海域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12 20:37:53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25-78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部分海域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獐子岛”)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所属位于长海县獐子岛、褡裢岛和小耗岛附近的七宗海域使用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至大连獐子岛海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化集团”)。
海发集团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盐化集团为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控股股东盐化集团的书面提议,从提
高公司决策效率的角度考虑,提议将上述交易《关于转让部分海域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之一
1、公司名称:大连獐子岛海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复州湾镇
4、法定代表人:刘德伟
5、注册资本:1,000 万(元)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691448436G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水产苗种生产;水产养殖;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水产品收购;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农业机械租赁;蓄电池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集装箱租赁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充电控制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日用品出租;国内贸易代理;贸易经纪;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大连农渔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9、关联关系:大连獐子岛海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10、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项目 2024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万元)
总资产 492,941.25
净资产 397,137.16
营业收入 60,184.56
净利润 2,615.71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海发集团净资产为 392,298.12 万元(未经审计)。
11、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大连獐子岛海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方之二

1、公司名称: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3、注册地址: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湾镇
4、法定代表人:刘德伟
5、注册资本:56,659 万元人民币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23619946K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盐生产,食盐批发,调味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水产养殖【分支机构经营】,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非食用盐加工,非食用盐销售,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分支机构经营】,食品添加剂销售,货物进出口,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大连獐子岛海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
9、关联关系: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10、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项目 2024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万元)
总资产 500,705.32
净资产 396,585.96
营业收入 55,697.06
净利润 1,585.84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盐化集团净资产为 393,575.64 万元(未经审计)。
11、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獐子岛本次转让标的为公司所属七宗闲置海域使用权。该七宗海域使用权均已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分布于大连长海县獐子岛、褡裢岛和小耗岛附近,面积合计 786.2 公顷(11,793 亩),用海方式为开放性养殖(海面),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本次转让标的资产系公司申请确权获得,按年缴纳海域使用金,未在账面确认为无形资产。该项资产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公司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25 年 10 月 17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该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獐子
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资产行为涉及的七宗海域使用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25】第 085 号)。根据评估报告,纳入评估范围的七宗海域使用权资产评估结果总计 3,844 万元。具体评估结果请详见随本公告一起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本次资产转让价格以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价值作为依据,最终转让价格按经备案的资产评估值确定。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 1(以下简称乙方 1):大连獐子岛海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 2(以下简称乙方 2):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 1 和受让方 2 统称受让方或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各方遵循平等、
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1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海域使用权。甲方将该转让标的有偿转
让给乙方。其中乙方 1 受让海域 5 宗(海域面积 5,859 亩),乙方 2 受让海域 2
宗(海域面积 5,934 亩)。
1.2辽宁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以 2025年10 月17日为评估基准日的《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资产行为涉及的七宗海域使用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众华评报字【2025】第 085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标的评估价值
为人民币 3,844 万元,其中,乙方 1 受让的 5 宗海域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1,923.56
万元,乙方 2 受让的 2 宗海域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1,920.44 万元。该评估结果已获
得大连獐子岛海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1.3 经甲乙各方确认,上述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金甲方已经缴纳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自甲方将上述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海域使用金,乙方应当按天折算返还至甲方。因各种原因导致实
际变更登记时间晚于 2026 年 6 月 30 日的,甲方应继续缴纳下一年度海域使用金
以保证海域使用权的合法有效。实际完成变更登记后,乙方按天折算向甲方返还预交的海域使用金。
1.4 甲方承诺,甲方对转让的海域使用权享有合法处分权,该海域使用权上不存在其他共有人,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以实物出资、抵押、赠与、托管、租赁、承包、出借、合作、查封、扣押、被监管、被留置,拖欠税款、海域使用金、滞纳金等情形。
1.5 除甲方已向乙方披露的事项外,转让标的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转让标的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第二条 资产转让方式
本合同项下资产转让经大连獐子岛海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批准,甲方同意采
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依法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 交易价款
3.1 交易价款为含税人民币(小写) 38,440,000.00 元【即人民币(大写)叁仟捌佰
肆拾肆万元整】,不含税价款人民币(小写) 36,264,150.94 元,甲方开具 6%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额 2,175,849.06 元。其中乙方 1 支付含税人民币(小写)19,235,600.00 元【即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贰拾叁万伍仟陆佰元整】,不含税价款人民币(小写) 18,146,792.45 元, 甲方开具 6%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额
1,088,807.55 元。乙方 2 支付含税人民币(小写) 19,204,400.00 元【即人民币(大写)
壹仟玖佰贰拾万肆仟肆佰元整】,不含税价款人民币(小写) 18,117,358.49 元,甲方开具 6%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额 1,087,041.51 元。
3.2 交易价款为增值税含税价,标的资产交接结束且甲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税率为 6%,各单项资产的交易价款以本合同附件载明金额为准。
第四条 支付方式
4.2.1 一次性付款。乙方应在【2026】年【1】月【31】日前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
第五条 交接事项
5.1 甲乙各方应共同配合,在签订本合同且乙方交纳完全部交易价款后 5 个
日历日内,甲方应将转让标的的不动产权证原件交付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完成转让标的其他交接工作,交接完成后,甲乙各方均在《资产交接单》上签字视为资产交接完成,也视为转让标的转移占有的标志。
5.2 甲乙各方同意在资产交接后 120 个日历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海域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海域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权属变更登记办理过程中,涉及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甲乙各方各自承担。
5.3 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由乙方凭本合同及该交易凭证等
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5.4 资产转让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甲乙各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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