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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公告时间:2025-12-12 20:59:40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局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和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局主席为主要责任人。董事局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必要方式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的各流转环节,应将信息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进行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告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所涉公司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所属企业的负责人,以及负责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负责人为其职责范围内内幕信息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内幕信息的流转环节应当依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登记入档等事宜,并在该等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前及时将档案材料报送至公司董事局秘书处。上述内幕信息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当对其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负责。公司董事局秘书处负责协助董事局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存档事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接收单位或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要求填写《中国宝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1)外,还应当制作《中国宝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内幕信息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当督促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若相关人员拒不签名确认的,内幕信息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在备忘录上通过备注形式予以记录。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公司所知悉的上述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的,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或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
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并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发生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1:中国宝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中国宝安 公司代码:000009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与上市 知悉内 所属单
序 姓名/ 证件 证件 知情日 所属 关系类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人 股东 联系 通讯
国籍 公司关 职务 幕信息 位类别
号 名称 类型 号码 期(注 2) 单位 型(注 4) 方式 内容 阶段 (注 8) 代码 手机 地址
系(注 3) 地点 (注 9)
(注 5) (注 6) (注 7)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填
报。
注 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 3:填报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
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等;
注 4:填报关系类型,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亲、母亲、兄弟姐妹、受控法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间接控股股东、交易标的、交
易对方、控股股东、律师事务所、上市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
注 5: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6: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7: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 8: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注 9:填写所属单位类别,包括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等。

附件2:中国宝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进展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人员名单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签名
阶段
注 1: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
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
注 2:若参与人员拒不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的,应通过备注形式予以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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