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连锁: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4 16:21:41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
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监管指引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
易以及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 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 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行为:
(一)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 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四)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 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 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 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
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
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风险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应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风险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进行披露;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属于《监管指引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在审议风险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情形。
第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是否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险投资的,还应当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风险投资责任部门及负责人
第十条 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
合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风险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风险投资信息。
第十二条 总经理负责召集项目实施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
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总经理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资金的划拨和核算,以及保证金的
管理,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由总经理召集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具体运作
和日常管理,总经理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
人;公司审计部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审计部负责人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四章 风险投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召集的项目实施小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
经理确认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
询和论证。
第十八条 董事长对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
会进行事前审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风险投资事前审查后,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风
险、履行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董事会按照风险投资审批权限,
对风险投资作出是否实施的决议或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财务部负责项目投资的实施与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
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 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当经董事会通过后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保荐人就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
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结论性意见(如适用);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票交易,披露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 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交易金额、交易方式、交易期限、
资金来源等;
(二) 审议程序;
(三) 交易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四) 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五) 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及内部报告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风险投资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风险投资信息。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
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风险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对风险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
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九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
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项目专管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 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 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
(三) 定期或不定期将风险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风险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 向公司董事长和相关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公司审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对所有风险投
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由审计委员会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七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风险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
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
在内部审计部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风险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对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
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适
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
起实施。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