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5 16:56:19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项目
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公司及分公司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工程以
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 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包括投资计划(方案)管理、勘察设计管理、招投标管
理、合同管理、建设实施管理、变更管理、竣工验收与后评价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所属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控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本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并上报公司备案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程序应按照相关行业的管理规范进行,严格执行基本
建设管理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杜绝“三边”工程。
第六条 公司工程项目实行“先内部决策,后外部审批”的管理原则,项目在履行项目
申报、行政审批前,需经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公司工程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完
善管理措施,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公司工程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划分工程建设项
目管理职能。各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本单位内设部门的项目管理职能。
第九条 公司负责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方案),审批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的投资计
划(方案)、项目招标,负责实施监督检查、已竣工验收项目的综合检查和后评价综合检查等工作。
分公司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准备、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工作,同时要根据现有机构职能、从业人员资质等实际情况,以及工程项目性质、类别、特点等具体情况,按行业管理要求自行负责或委托具有监管职能的专业机构负责项目的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工作,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发展战略部是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三)负责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总体规划;
(四)负责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设计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建设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原则,行使分管工作范围内工程建设项
目管理职能。具体分工: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审定、财务活动监管和竣工财务决算等资金管理工作。
(二)公司审计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三)公司纪委工作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监察工作。
(四)公司安全应急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五)公司农业发展部、企业经营管理部、科技信息产业部等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审核工作,经行业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方可纳入公司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方案)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方案)申请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经营特点;
(二)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突出企业经营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四)投资规模应与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方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计划(方案)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论证结论意见书(达到分公司规定论证额度的);
(四)项目建设用地权属说明;
(五)项目拟建位置资产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固定资产(含不动产及动产)、无形资产采购项目投资计划(方案),
需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提交前两项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论证程序。分公司实施的单项总投资 3000 万
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工程项目需要通过专家论证。其中:单项总投资 3000 万元-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项目可行性论证结论意见书;单项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项目可行性论证结论意见书。公司组织专家论证由公司发展战略部牵头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发展战略部会同财务部、行业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申报的投资计划(方案)
进行审核,并编制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投资计划(方案)由公司发展战略部提交总
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下达投资计划(方案)。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方案)实行总额控制,总额由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
设其他费构成。
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由勘察设计费、造价咨询费、监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构成。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可以列支项目论证会议费、咨询费、质量检测费等。
第十八条 因年度预算调整、相关行政审批未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工程项目,需向公
司申请取消投资计划(方案);因年度预算调整拟新增实施的工程项目,需向公司申请新增(调整)投资计划(方案),经公司审议并在公司下达增补投资计划(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凡是涉及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
审批或备案事项,需在取得项目投资计划(方案)后,按有关规定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需向属地政府申报的工程建设项目,须经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
方可申报。
第四章 设计管理及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根据工程项目投资计划(方案)启动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控制价编
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分公司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工程项目服务,需委托具
备行业相关资质的机构承担,国家、行业无资质要求的需符合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勘察、测量、设计工作:
(一)需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依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公司审批。
(二)项目实施方案需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原则上采取限额设计,保证设计成果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
性,禁止擅自提高设计标准。
第二十五条 需要履行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工程项目,应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涉及确需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由各分公司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负
责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七条 申报实施方案的项目需已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方案)(应急项目除外),
且实施方案投资总额应不超过投资计划(方案)的投资总额。申报实施方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含施工图设计、招标控制价)等设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项目规模和重要程度、复杂程度组织实施方案评审,依据评审意见进行实施方案批复。
第五章 招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公司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招标
投标工作。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中标单位;以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方案)和未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的项目不得招标和开工
建设。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外部环境,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工程技术、功
能和施工管理上关联配套、不可分割的工程分割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细、过小。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需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实施方案中的招标控制价进行
审核,审定后的控制价格作为招标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三十三条 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方式进
行采购,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分公司应配备专人负责项目合同管理,实施合同的策划和编制活动,规范
项目合同管理的实施程序和控制要求,确保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的合规性。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及设备材料采购均要依法订
立合同,使用国家规范文本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中要明确质量要求、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引起法律纠纷。
第三十七条 分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质量保修合同(保修书),明确工
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项目保修期限按国家强制性规定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保修期限最低不得少于 1 年。
第三十八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应以固定总价合同为主要模
式。
第三十九条 合同变更、终止的有关通知、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
发生纠纷的,应按照国家和公司合同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建设实施管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按照“统筹资源、属地协调”管理原则,推进建设外部环境和内部
横向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计划,提高建设协调效率,确保工程按计划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投标文件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
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并按照工程项目实施各阶段管理要求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依照国家、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从组织、制度、工作流程等方面保证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公司实行工程项目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分公司总经理对工程项目的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运行等负总责,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质量事故的,将追究有
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筑、安装等施工项目要收取施工单位(中标人、或中选人)的履约保证
金或由相关机构提供保险、保函,标准为合同总额的 5-10%;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退还给施工单位(中标人、或中选人)。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交保险、保函)的,各单位在拨付进度款时不得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分公司要在工程项目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