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股份:滨化股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5 17:43:24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机密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本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其他高
第十五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取得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档案保存年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应当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二)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 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
2. 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为指定联络
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3.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
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4.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
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5. 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三)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定期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发行的信息披露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定期信息披露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息披露渠道向市场公告: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
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
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
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