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5 19:03:56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管理规定
(2007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修订,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证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以下单位和自然人:
1)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5)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2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2.1 基本原则
2.1.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1.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
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2.1.3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2.1.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2.1.4.1 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
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1.4.2 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
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1.4.3 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
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
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2.1.4.4 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2.1.4.5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
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4.6 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
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2.2 一般规定
2.2.1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2.2.2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送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2.2.3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2.4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2.5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
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
况。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
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2.2.6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以及本规定
及时披露。
2.2.7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内幕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
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2.2.8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
时更正。
2.2.9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
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
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2.10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效沟通渠道,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2.2.11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
中文文本为准。
2.2.12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
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3 职责分工
3.1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3.2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3.3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
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3.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5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
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答复董事会关
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
3.6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3.7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
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3.8 独立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
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
订。
3.9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及公司
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相关
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