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5 19:03:56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
(2011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修订,
2025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证
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人要按照本规定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和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本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各分公司、子公司参照本规定,健全和完善本企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规定。
2 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
2.1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
13)公司兼并收购的有关方案;
14)公司回购股份计划、股权激励方案;
15)发行新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
16)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7)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2.2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或者实际控制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所有知晓内幕信息人员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员。
3 职责分工
3.1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按照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公司
所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前述事项
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分管业务线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督
促相关部门做好具体的内幕信息登记工作,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
整。
3.2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证券业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务管理部
门,负责组织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
3.3 公司总部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负责其职能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并及时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4 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
本规定相关要求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3.5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
4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4.1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
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
内容的资料,应履行公司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程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并经董事长签批,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4.2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4.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4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知悉范围外人员透露或对外泄
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因工作需要确需知悉内幕信息时,自知悉内幕信息
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规定约束。
4.5 公司与控股股东等相关各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
向增发等重大事件,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提出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意向、拟参与开展实地调查、
提出并讨论相关方案、召开相关会议、与相关各方洽谈、最终决策等
各个环节的重要信息。
参与筹划的相关各方、交易对方、中介服务机构等按照《中国建筑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规定或者公司要
求向公司告知重大事件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公司应
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
和违约责任(特别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需
承担的相关责任)。
4.6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
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京
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4.7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提示函》、《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
行相关登记。
4.8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
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内幕信息。
4.9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会同
公司监督部门进行核实并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4.10 有充分客观事实证据证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有关工作人员,有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中介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等
处理措施。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根据管理权限,由具
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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