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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羊马: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5 20:29:56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内部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部门负责人、直接经办人员(“控股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未超过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四)涉及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方案,逐级上报至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发生下列致使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报内容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二)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按照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要求履行职责,不及时沟通、报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信息,不及时、完整、准确提供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资料,致使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证券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年度绩效考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出现应当被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追究其责任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影响情节轻重确定。
第四章 重大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由财务部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详细说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遗漏产生的原因、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以上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
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聘请符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形成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
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三羊马(重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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