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16 16:54:44
证券代码:002097 证券简称:山河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1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二)15:30 在公司总部
大楼 405 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6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付向东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
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 1,074,617,264 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0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4,896,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608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周泰山律师及陈佳乐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9,581,37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7.405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9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35,314,851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31.2032%。
4、中小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9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5,913,5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13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47,15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9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9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5,166,38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0641%。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3,414,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9%;
反对 1,1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0%;弃权36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431,9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22%;反对 1,1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6995%;弃权 36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8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周泰山律师及陈佳乐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