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泰集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公告时间:2025-12-18 17:06:19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文 件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 程 表
时 间: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序号 内 容
宣布现场会议参加人数及会议有效性,介绍出席
1
大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来宾
关于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关于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3
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
5
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关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继续向长春市城市发展投
6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申请借款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公司继续向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申 7 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为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在吉林九台农 8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
议案
关于为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 9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为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在吉林农村商业1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于选举李勋女士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非独立11
董事的议案
关于为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在吉林农村商业12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
议案
13 股东发言
14 对以上议案进行表决
15 休会 5 分钟,计票
16 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待网络投票结果产生后,统计和宣布本次股东大17
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后的表决结果
18 律师宣读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19 宣布闭会
亚泰集团 2025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之一
关于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结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之日起,公司监事会取消,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第十三届监事会成员的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主要内容为:
调整或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部分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代替;修改“股东大会”表述为“股东会”;将股东会提案权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
“1%”;按照《公司法》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法定职权;新增“职工董事”设置的相关规定;修改资本公积用于弥补亏损的表述等(修订对照表附后)。
此议案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二 O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表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1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2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以起诉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理和其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3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 股份。
4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 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性质的证券。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5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
财务会计报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