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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文化: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2-19 16:05:41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部
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是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 人负责《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签署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等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正式公开发布 的事项。
构成内幕信息的范围须视具体情况和事实而定,可能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以及月度经营数据;
(十九)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二十)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凡在工作中可能接触或了解到公司内幕信息的所有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组织该单位人员在接收内幕信息前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书》(见附件二),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
及时记录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按要求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更情况。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五章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将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 非公司任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请该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相关内容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述规定有冲突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
新国脉数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 职务/ 联系电 与上市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知情人姓 /统一社会 位/部 岗位 话 公司的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内容 所处阶段
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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