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服:中海油服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19 18:41:25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行政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相关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有关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公司境内外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市地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将此类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渠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及时报送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交易所登记备案及/或审批的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公司信息披露所表达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二)准确: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须准确反映客观实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完整:公司披露的信息须内容完整、格式完备;
(四)及时: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在本制度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公平: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同时向所有市场各方披露,保证投资者有公平的机会同时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不向特定市场参与者披露信息。
第五条 凡属于股价敏感信息,在董事或管理层已经知悉该
等信息后,应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是否披露。
主要应对的风险:公司未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
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
第七条 信息披露的形式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形式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包括于香港发布的公告与股东通函等)、公司业绩路演和募集路演活动所公开的资料。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须经公司上市地交易所核准并在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交易所规定条件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公司在其他网站及报刊上登载定期报告或有关的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网站及报刊上登载的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不同上市地交易所的投资者在获取公司信息的时间和内容方面得到同等对待。即在两地证券市场各自的最
近一个交易时间开始前,内容一致但编制符合当地证券市场投资者阅读习惯的信息应在两地市场得以同时披露。
如公司信息按照不同上市地交易所的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则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要求进行披露;如不属于两地交易所同时要求而仅是上海或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下要求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应当在另一交易所以该上市地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格式(H 股市场公告或海外监管公告)同时进行披露。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准备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其他公告及其报备文稿,应当经董事会决议、董事长批准或董事会秘书签署后发布。
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
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告及摘要。定期报告披露的标准及要求包括: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披露年
度业绩,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寄出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中期业绩披露,并在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寄出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的年度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关联交易;
(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一)公司治理及企业管治报告;
(十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的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定情况下业绩报告的披露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
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或者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包
括于香港发布的公告与股东通函等)。对于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股东通函须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相关规定寄送股东。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则编制的股东通函,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股东会会议资料或 H 股市场公告的方式在指定网站披露,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股东通函中的相关内容通过指定报纸披露。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 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公告;
(二) 重大交易公告;
(三) 关联交易公告;
(四) 重大诉讼和仲裁公告;
(五)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
(六)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公告;
(七)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公告;
(八)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公告;
(九) 回购股份公告;
(十)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件公告。
第十四条 前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首席执行官/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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