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博敏电子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2-29 17:49:43
证券代码:603936 证券简称:博敏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5-101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预计 本次担保是否有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本 额度内 反担保
次担保金额)
深圳市博敏电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3,300 万元 12,452.77 万元 是 否
“深圳博敏”)
江苏博敏电子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江 5,000 万元 105,001.32 万元 是 否
苏博敏”)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290,356.56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68.17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不适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深圳博敏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3,300 万元,期限为自 2025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8 日,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前述授信额度内为深圳博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与
浙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前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江苏博敏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期限自 2025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7 年 3 月 23 日,公司在前述授信额度内为江苏博敏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并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与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前
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情况。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子公司向业务合作方申请授信或其他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意公司 2025 年度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融资提供合计不超过 22.50 亿元新增的担保额度(其中为下属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 18.50 亿元,为下属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担保期限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新的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之日止,在上述授
权期限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34)、《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5-036)和 2025 年 5 月 24 日披露的《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46)。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深圳博敏、江苏博敏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
币 12,452.77 万元、105,001.32 万元;本次担保后,在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
度及有效期内,公司可为深圳博敏、江苏博敏提供的新增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21,700 万元、70,000 万元。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
被担保人 被担保人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
型及上市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 名称 例
司持股情况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
深 圳 市 博 公司 94.7552%、深
法人 敏 电 子 有 控股子公司 圳市博芯联创投资 91440300279454287J
限公司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5.2448%
法人 江 苏 博 敏 全资子公司 公司持有其 100%股 913209825766734358
电 子 有 限 权
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被担保人
2025 年 9 月 30 日/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经审计)
名称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深圳市博 86,735.39 63,914.51 22,820.88 44,501.22 -5,258.30 72,288.36 83,094.01 -11,306.34 49,553.42 -13,551.61
敏电子有
限公司
江苏博敏 278,633.66 187,361.04 91,272.62 104,084.04 819.75 303,784.24 213,331.37 90,452.87 119,038.00 -5,135.21
电子有限
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浙商银行担保合同
担保金额:人民币 3,300 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中信银行担保合同
担保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
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了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担保风险可控。同时有利于子公司业务的开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次担保是为满足深圳博敏、江苏博敏在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博敏、江苏博敏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上述担保公平、对等,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