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防务:中船防务内部控制管理规定(2025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12-29 19:29:54
内部控制管理规定
(2016 年 9 月 27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第一次修订)
(202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监督管理,发挥内部控制强基固本作用和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要求以及《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与纠正,实现公司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目标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所属公司可在本规定框架范围内结合实际业务制定与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体系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涵盖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管理各个方面,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单位的各岗位和人员。
(二)风险导向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进行建设,着
重解决公司面临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各单位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合规性原则。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合法合规。
(六)持续改进原则。实施内部控制,应当主动适应公司组织机构、管控模式变化等新情况,动态调整内部控制要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二章 内部控制体系与架构
第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
第七条 公司党组织主要负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前置审议程序,把握内部控制重大方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和决定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工作安排。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审批《内部控制手册》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及完善覆盖各部门、各业务领域和各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是内部控制工作的具体建设单位,负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开展内部控制和实施,按照审计部门的组织协调进行有关内部控制开展、维护、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配合内控审计和内控检查。
第九条 所属公司是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执行主体,负责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监督工作的总体部署,确定本单位及下属各级次单位内部控制的管理工作。
所属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内部控制建设和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覆盖各业务领域、部门、岗位和各层级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
带头执行内部控制要求,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所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内部控制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内部控制建设内容
第十条 公司以管理和业务流程为主线,按照内部控制五项基本要素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一)控制环境: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支配全体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影响全体员工实施控制活动和履行控制责任的态度、认识和行为。
(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和评估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外部有效沟通,以促使职责的履行。
(五)内部监督: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监督其整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组织架构、制度建设、人力资源管理、“三重一大”管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内部审计等。
第四章 内部控制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全面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根据内部控制的实际控制活动,梳理各项业务制度和流程,明确各有关方面职责权限,落实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等措施,加强全过程管控,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及持续完善《内部控制手册》,审计部门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手册》,形成严格、规范、全面、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日常维护应从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
两方面,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文件、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改进控制活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的优化完善工作,聚焦关键业务、改革重点领域、国有资本运营重要环节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监管,梳理分析相关内部控制体系执行情况,认真查找制度缺失或流程缺陷,及时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体系完整、全面控制、执行有效。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内部控制手册,当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手册: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 监管部门要求等发生变化;
(二)战略调整、组织机构、管理职责等内部环境发生调整变化;
(三)新业务的实施、业务管理要求发生变化;
(四)风险评估结果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生内部控制重大失控事件。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将内部控制管理措施嵌入各类业务信息系统,不断优化信息系统中审批流程、权限设置等关键控制,实现内部控制与业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有机融合, 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的刚性约束和监督制衡作用。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评价办法及内部控制手册应及时修订,并在一个月内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及相关制度报送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章 内部控制实施与评价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各管理层面和业务流程的控制,努力实现公司内部控制目标。所属公司根据各自的《内部控制手册》负责各自管理层面和业务流程的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与评价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各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工作,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实
施进行跟踪指导,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二)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实施与维护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根据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四)负责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五)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各单位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七)负责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总体工作方案、实施相应内控程序,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负责有关内部控制实施与评价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所属公司编制或新修订的《内部控制手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应在编制或新修订完成后报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执行检查:
(一)公司审计部门及所属公司内控监督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对业务流程进行不定期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出具单项报告。
(二)每年末,所属公司需将开展内部控制检查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
(一)公司审计部门统一制定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总体方案,发各单位执行;
(二)所属公司可在总体方案内,根据实际业务制定与之相应的具体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并实施;
(三)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公司开展年度内部控制评价,须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审计部门;
(四)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各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汇总编制对外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重要声明、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等。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每年应以规范流程、消除盲区、有效运行为重点,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客观、真实、准确揭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和风险,并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抓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的工作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内部控制审计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司须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按期对外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
第七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内部控制监督评价和考核、问责机制,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各单位领导班子应定期听取内部控制建设和运行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开展评价问责。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因内部控制制度缺失或未按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导致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导致外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否定意见的;
(三)管理人员对重大风险隐患、内部控制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未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等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公司制度等规定相抵触,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